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808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808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劉曉玲
- 即債權人
- 欣藝誠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秋鳳
上列聲請人與邱峻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分別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50 元(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本件債權人對各債務人分別為請求,故應分別繳納裁判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