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32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323號
- 債權人
- 榮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明月
- 債務人
- 沅建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佰柒拾肆萬肆仟陸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4323號│├──┬──────┬──────────┬─────────┤│編號│ 金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利 息 計 算 方 式 │││ (新臺幣) │ (起均至清償日止) ││├──┼──────┼──────────┼─────────┤│001 │ 632,284元 │自民國105年3月31日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002 │1,698,606元 │自民國105年3月31日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003 │ 644,980元 │自民國105年4月18日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004 │ 776,439元 │自民國105年3月1日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005 │ 618,163元 │自民國105年3月1日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006 │1,060,469元 │自民國105年3月1日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007 │2,313,667元 │自民國105年4月1日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