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29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22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1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22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長興隆包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信豪

上列聲請人與臺灣果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臺灣果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