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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6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0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6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周憲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劉彥宏即枋寮建材行請求發支付命令,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於支付命令聲請狀之具狀人欄位簽章。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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