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60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6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周憲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劉彥宏即枋寮建材行請求發支付命令,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於支付命令聲請狀之具狀人欄位簽章。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6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劉彥宏即枋寮建材行請求發支付命令,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於支付命令聲請狀之具狀人欄位簽章。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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