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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10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103號

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理人
蕭鼎宗
債務人
有亨農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崇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壹萬伍仟壹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9103號│├──┬─────┬───────────┬─────────┤│編號│ 金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利 息 計 算 方 式 │││(新臺幣)│ (均至清償日止)││├──┼─────┼───────────┼─────────┤│001 │346,200元 │自民國106年7月27日起 │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 │├──┼─────┼───────────┼─────────┤│002 │568,900元 │自民國106年9月21日起 │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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