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3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20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20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遠雄悅來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賢德

上列聲請人與喬理國際有限公司、楊子鑑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喬理國際有限公司、楊子鑑等向聲請人預訂飯店房間之證明文件,如債務人係以公司名義訂房,請釋明向債務人楊子鑑請求連帶給付欠款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或陳明是否撤回向債務人楊子鑑請求連帶給付部分

二、請提出喬理國際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提出存證信函之收件回執影本(須有收件人簽章於上)。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