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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20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200號

債權人
遠雄悅來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賢德
債務人
喬理國際有限公司
兼債務人
楊子鑑

一、債務人喬理國際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零捌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四、本件聲請人請求喬理國際有限公司、楊子鑑連帶給付欠款新臺幣10,800元,然所附證明文件,即明細影本之房客姓名非本件之債務人,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16日裁定命聲請人釋明其對喬理國際有限公司、楊子鑑請求連帶給付欠款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聲請人雖於106 年10月27日陳報訂房保證書,並主張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時,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責任;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等情,然依聲請人所提資料僅能得知訂房者為喬理國際有限公司,且從上開釋明文件僅能查知本件應為債務不履行而非侵權行為,故聲請人提出之上開資料,尚未達釋明之程度,因此,其對於債務人楊子鑑連帶給付欠款新臺幣10,800元之聲請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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