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2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黃冠誠
- 代理人
- 杜婉寧律師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名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如玉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致誠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正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龍根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每月日常生活支出不得逾越政府公告當年度債務人戶籍所在縣市最低生活費標準,並不得有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禁止為賭博、投機行為、搭乘高鐵、飛行器、出國旅遊或遊學及四星級以上飯店之住宿或美容醫療等行為,非緊急必要,不得搭乘計程車。(三)不得買賣不動產,且不得為金錢借貸或投資金融商品(如股票、基金等)。
理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0條第1 項、第2 項、第62條第1 項及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31日以106 年度消債更字第60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有裁定附卷可參。而其所提之更生方案清償條件為:以1 個月為1 期,自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清償6 年,共72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8,000 元,清償總額計576,000 元,清償成數為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之6.19% ,並按債權比例於每月15日匯款給各債權人。嗣經本院於107 年1 月2 日以屏院進民執玉字第106 司執消債更102 號函將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及上開更生方案之內容通知債權人,命渠等於文到10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經通知後,除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不同意,其餘債權人均同意或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而上開同意及視為同意之債權人其所代表之債權額業已超過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達到90.92 %【計算式:(名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4.25)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75.69 )+(正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0.98)=90.92 】,是依前開規定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有上開公函、送達證書、債權人陳報狀附卷可稽。
三、經查,本件債務人自陳目前受僱於第三人張雲峰,協助其種植火龍果果園等農務工作,有第三人張雲峰出具之在職證明文件為憑,日薪1,200 元,每月平均工作約20天,月薪約24,000元,而債務人103 至105 年度所得給付總額均為0 元;勞工保險業於95年2 月15日退保等情,亦有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民事陳報狀、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暨明細、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在卷為憑,應可認定債務人每月所得僅24,000元為真實,則以平均每月薪資2萬4,000 元為核算其現在償債能力之基礎,較能反映目前真實收入狀況。而債務人名下除有分別於85年、93年出廠,已逾使用年限無甚清算價值之自用小客車兩輛外,亦無其他財產可清算分配,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證。然其提出每期清償8,000 元,清償總額計576,000 元之更生方案,其清償總金額遠高於上開清算財團之價值,堪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而債務人目前每月所得數額約為24,000元,每月支出數額(包含個人必要生活支出與應分擔之扶養未成年子女黃○瑋費用)則為16,000元,業經債務人陳述明確,亦有卷內陳報狀、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等件為佐,則以前揭收支數額堪認本件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尚無履行不能之情事存在。且亦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其他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爰併依消債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表: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元)┌───────────────────────────────┐│壹、更生方案內容 │├───────────────────────────────┤│1.每期清償金額:第1至72期,每期(每月)清償8,000元, ││2.每1月為1期,每期在15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 ││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計72期清償。 ││4.清償比例:6.19 % ││5.債務總金額:9,309,484元。 ││6.清償總金額:576,000元。 ││7.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案號依期履行,││ 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 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編號│債 權 人│債 權 金 額│第1 至72期│6 年清償總額││ │ │ │每期金額 │ │├──┼────────┼──────┼─────┼──────┤│ 1 │名豐資產管理股份│ 395,966│ 340│ 24,480││ │有限公司 │ │ │ │├──┼────────┼──────┼─────┼──────┤│ 2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 7,046,452│ 6,055│ 435,960││ │股份有限公司 │ │ │ │├──┼────────┼──────┼─────┼──────┤│ 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844,487│ 726│ 52,272││ │股份有限公司 │ │ │ │├──┼────────┼──────┼─────┼──────┤│ 4 │正泰資產管理股份│ 1,022,579│ 879│ 63,288││ │有限公司 │ │ │ │├──┼────────┼──────┼─────┼──────┤│ │ │ │ │ ││總計│ │ 9,309,484│ 8,000│ 57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