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4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謝嘉媛
- 代理人
- 陳永祥律師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明華
- 代理人
- 黃耀明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統雄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致誠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代理人
- 蔡政宏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A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碧娟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憲章
- 代理人
- 陳麗智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添財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寶生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尚瑞強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予康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上旗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 項、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6 年度消債更字第22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更生方案以每月為1 期,分6 年共72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5,000 元,總清償金額為360,000 元,占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3.72% ,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9 日以屏院進民執玉字第106 司執消債更104號函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未獲債權人可決。
三、經查:?抾酈?人現目前則受僱於金壽司便當店,時薪105 元,平均每月薪資收入約為20,000元至20,500元,業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3 年度、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暨明細各1 紙、民事補正二狀1 份、薪資單、金壽司日式便當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民事補正四狀各1 紙等件附卷為證,復經債務人於本院107 年5月29日訊問期日到場陳述無訛,亦有訊問筆錄1 份在卷可參,再者觀諸,觀諸卷附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3 、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等件所示,債務人於103 、104 、105 、106 年間申報所得皆為0 元,勞保投保資料為退保狀態,足認債務人未於他處任職,且歷年收入確實不豐,亦應足認定債務人除上開自承之金壽司便當店薪資收入外應已無其他收入來源,爰以其所自承之20,250元為其每月實際可支配所得。並以之為核算償債能力之基礎。?侀酈?人與配偶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蘇○淇(88年生)現仍在學顯有受扶養之必要。亦有卷附戶籍謄本、屏榮高級中學學生證等件為憑,103 至105 年間均無任何所得資料,106 年起雖有投保於群品餐飲股份有限公司石二鍋屏東家樂福店之勞保投保資料,惟投保方式屬部分工時,即屬打工性質之非正職人員,又106 年全年所得僅44,636元,經核算後平均每月約有3,720 元【計算式:44636 ÷24=3720,一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依上開所得之數額顯不足該女每月維持生活支用,故不足之金額顯有受債務人扶養之必要,如按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布107 年度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2,388元計算,債務人扶養上開未成年子女原須分擔4,334元【計算式:(12388 -3720)÷2 =4334】,惟債務人陳報其每月實際上尚須再支出之扶養費僅3,000 元,爰以每月3,000 元列計其應分擔之未成年子女蘇○淇扶養費數額。此外,債務人陳報其個人每月生活支出,包括膳食費、交通費、水電、瓦斯、通訊費、醫療費及雜支合計12,388元。核其款項均屬債務人維持基本生活所必需,所列數額亦在合理範圍內,復未逾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12,388元,堪認債務人所列必要支出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而屬適當。?坅鷇酈?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10分之9 已用於清償者,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第1 項亦設有明文。又經本院向債務人投保之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查結果,債務人所有之保單價值為42,935元。參照上開規定,以上開保單價值加計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共1,500,935 元【計算式:42935 +(20250 ×72)=0000000 】,扣除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必需生活費用及應分擔之未成年子女扶養費1,107,936 元【計算式:(12388 +3000)×72=0000000 】,所剩392,999 元【計算式:0000000 -0000000 =392999】,僅須其中10分之9 即353,699 元【計算式:392999×9/10=353699】用於清償其債務,即足認定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而債務人提出更生方案之清償總額為360,000 元,已高出6,301 元,堪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四、據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固定之收入,且所提更生方案之條件堪認已盡力清償,此外,復查無本件有何消債條例第64條第2 項各款所定之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仍應逕予認可,爰併依消債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壹、更生方案內容 │├───────────────────────────────┤│1.每期清償金額:第1至72期,每期(每月)清償5,000元, ││2.每1月為1期,每期在20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 ││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計72期清償。 ││4.清償比例:3.72%。 ││5.債務總金額:9,664,744元。 ││6.清償總金額:360,000元。 ││7.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案號依期履行,││ 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 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編號│債 權 人 │債 權 金 額│第1 至72期│6 年清償總額││ │ │ │每期金額 │ │├──┼────────┼──────┼─────┼──────┤│ 1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 740,534│ 383│ 27,576││ │股份有限公司 │ │ │ │├──┼────────┼──────┼─────┼──────┤│ 2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 804,954│ 417│ 30,024││ │有限公司 │ │ │ │├──┼────────┼──────┼─────┼──────┤│ 3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 322,424│ 167│ 12,024││ │股份有限公司 │ │ │ │├──┼────────┼──────┼─────┼──────┤│ 4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482,258│ 250│ 18,000││ │股份有限公司 │ │ │ │├──┼────────┼──────┼─────┼──────┤│ 5 │?A豐( 台灣) 商業│ 951,241│ 492│ 35,424││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6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 1,232,161│ 638│ 45,936││ │有限公司 │ │ │ │├──┼────────┼──────┼─────┼──────┤│ 7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63,489│ 33│ 2,376││ │股份有限公司 │ │ │ │├──┼────────┼──────┼─────┼──────┤│ 8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 155,722│ 80│ 5,760││ │有限公司 │ │ │ │├──┼────────┼──────┼─────┼──────┤│ 9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479,744│ 248│ 17,856││ │股份有限公司 │ │ │ │├──┼────────┼──────┼─────┼──────┤│10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 1,779,099│ 920│ 66,240││ │有限公司 │ │ │ │├──┼────────┼──────┼─────┼──────┤│1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266,887│ 138│ 9,936││ │股份有限公司 │ │ │ │├──┼────────┼──────┼─────┼──────┤│12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 1,801,403│ 932│ 67,104││ │有限公司 │ │ │ │├──┼────────┼──────┼─────┼──────┤│13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 584,828│ 302│ 21,744││ │公司 │ │ │ │├──┼────────┼──────┼─────┼──────┤│ │ │ │ │ ││總計│ │ 9,664,744│ 5,000│ 36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