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3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吳怡慧即董孟娥即吳芯辰
- 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程耀輝
- 債權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代理人
- 蕭清山
- 債權人
-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開源
- 債權人
- ?A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碧娟
- 債權人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增昌
- 代理人
- 羅苙家
- 債權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添財
- 債權人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志強
- 代理人
- 黃勝豐
- 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隆毓
- 債權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分行
- 法定代理人
- 魏江霖
- 代理人
- 顏淑惠
- 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烈
- 代理人
- 劉啟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由
一、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另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64條第1 項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6 年度消債抗字第10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30日以屏院進民執成字第106 司執消債更123 號函通知10位債權人表示意見,除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表示意見外,其餘9 位債權人均明示不同意,因不同意之人數已逾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半數而未獲可決。
三、經查:?抾酈?人現任職快樂茶包飲品(50嵐)擔任兼職人員,每日上班4-6 小時,每月薪資為新台幣(下同)18,000元,業據債務人陳稱明確,並有在職證明書及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查詢表附卷可稽,堪信為真,爰以18,000元為債務人每月可支配所得。此外,債務人主張其名下無不動產,現於屏東縣恆春鎮租屋,每月租金5,000 元、自己每月必要生活費為9,845元,並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查詢清單及相關支出單據為證,本院審酌債務人名下無不動產,實有租屋之必要,又租金5,000 元亦未逾一般租屋行情,應准許債務人另外列計,且債務人主張其每月必要生活費低於衛生福利部公告107 年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2,338元標準,應屬可採,則債務人每月自己(含租金負擔)所必要生活費用為14,845元(9845 +5000=14845 )。?邧鷇酈?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10分之9 已用於清償者,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定有明文。本件債務人除有保險解約金44,667外,並無可資變賣之財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12月5 日陳報狀附卷可參。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1,296,000 元(18000 ×72=0000000 ),扣除其自己所必要之生活費用1,068,840 元(14845 ×72=0000000 )剩227,160 元,加上其保單解約金44,667元,總計271,827 元,僅須其中10分之9 即244,644 元(271827×9/10=244644,未滿1 元部分四捨五入)用於清償其債務,即足認定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而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清償總額為252,000 元(3500?O72=252000),已較244,644 元高出7,356 元,堪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四、據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且其所提更生方案堪認已屬盡力清償,此外又查無消債條例第64條第2 項之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仍應逕予認可,並另依消債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表: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 元)┌─────────────────────────────────┐│壹、更生方案內容 │├─────────────────────────────────┤│1.每期清償金額:第1-72期每期(月)3,500元 ││2.以每1月為1 期,每期在20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 ││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 ││4.清償比例:4.79% ││5.債務總金額:5,262,386元 ││6.清償總金額:252,000元 ││7.給付方式: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 ││ 還款帳號依期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 ││ 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8.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 ││ 債權比例,依四捨五入方式進位受償,若每期可受分配金額 ││ 仍不等於每期還款總金額,則依序以小數點較高者,優先進 ││ 位受償。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第1-72期│ 清償總額 ││ │ │ │ │清償金額│ │├──┼────────┼─────┼────┼────┼─────┤│ 1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933,839 │17.75% │ 621 │ 44,712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407,788 │ 7.75% │ 271 │ 19,512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3 │星展(台灣)商業│ 131,776 │ 2.5% │ 88 │ 6,336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4 │?A豐(台灣)商業│ 657,572 │ 12.5% │ 437 │ 31,464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5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188,744 │ 3.59% │ 126 │ 9,072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6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292,688 │ 5.56% │ 195 │ 14,040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7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 433,141 │ 8.23% │ 288 │ 20,736 ││ │有限公司 │ │ │ │ │├──┼────────┼─────┼────┼────┼─────┤│ 8 │台新國際商業股份│ 734,260 │13.95% │ 488 │ 35,136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9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 300,445 │ 5.71% │ 200 │ 14,400 ││ │公司 │ │ │ │ │├──┼────────┼─────┼────┼────┼─────┤│10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1,182,133 │22.46% │ 786 │ 56,592 ││ │有限公司 │ │ │ │ │├──┼────────┼─────┼────┼────┼─────┤│合計│ │5,262,386 │ 100% │ 3,500 │ 252,000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