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12 日
- 當事人蘇湘庭、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瑞玲、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曹耒易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行正、滙豐、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慶文、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9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蘇湘庭 代 理 人 陳欣怡律師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林瑞玲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 理 人 曹耒易峸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王行正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林慶文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債 權 人 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沛慈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 由 一、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另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64條第1 項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5 年度消債更字第92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24日以屏院進民執成字第106 司執消債更19號函通知12位債權人表示意見,除如附表所示編號1 、10、11之債權人逾期未表示意見外,其餘債權人均明示不同意,因不同意之人數已逾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半數,而未獲可決。 三、經查: ㈠債務人陳稱:其現於補習班擔任清潔工,每月薪資為新台幣(下同)12,500元,另有打零工之收入,每月約2-3000元,故其平均每月收入為15,000元,業據其提出在職證明為證,且亦查無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顯見債務人未投保於任何公司或行號,堪信為真,爰以15,000元為債務人每月可支配所得。此外,債務人主張其名下無不動產,現住於其子所有之屋,無須給付租金,此外,每月自己所需之生活必要費用為10,940元,低於衛生福利部公告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1,448元之標準,尚屬可採,依此,債務人自己每月所必要生活費用每月為10,940元。 ㈡按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10分之9 已用於清償者,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定有明文。本件債務人除有保險解約金78,328元及零股餘額3,080 元外,並無可資變賣之財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富邦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6 月27日陳報狀附卷可參。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1,080,000 元(15000 ×72=0000000 ),扣除其自 己所必要之生活費用787,680 元(10940 ×72=787680), 剩292,320 元,加上其保單解約金及零股餘額81,408元,總計373,728 元(292320+81408 =373728),僅須其中10分之9 即336,355 元(373728×9/10=336355,未滿1 元部分 四捨五入)用於清償其債務,即足認定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而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清償總額為360,000 元(500072=360000),已較336,355 元高出23,645元,且債務人亦陳明願將上開保單解約金攤提於每期還款金額中,有助其清償能力之提升,堪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四、據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且其所提更生方案堪認已屬盡力清償,此外又查無消債條例第64條第2 項之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仍應逕予認可,並另依消債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司法事務官 陳永佳 附表: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 元)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金額:第1-72期每期(月)5,000 元 │ │2.以每1月為1 期,每期在15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 │ │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 │ │4.清償比例:3.36% │ │5.債務總金額:10,705,912元 │ │6.清償總金額:360,000元 │ │7.給付方式: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 │ │ 還款帳號依期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 │ │ 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 │8.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 │ │ 債權比例,依四捨五入方式進位受償,若每期可受分配金額 │ │ 仍不等於每期還款總金額,則依序以小數點較高者,優先進 │ │ 位受償。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第1-72期│ 清償總額 │ │ │ │ │ │清償金額│ │ ├──┼────────┼─────┼────┼────┼─────┤ │ 1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 338,936 │ 3.17% │ 159 │ 11,448 │ │ │有限公司 │ │ │ │ │ ├──┼────────┼─────┼────┼────┼─────┤ │ 2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923,683 │ 8.63% │ 432 │ 31,104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772,131 │16.55% │ 827 │ 59,544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4 │匯豐(台灣)商業│1,286,242 │12.01% │ 600 │ 43,200 │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5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1,605,019 │14.99% │ 750 │ 54,000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6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 723,491 │ 6.76% │ 338 │ 24,336 │ │ │有限公司 │ │ │ │ │ ├──┼────────┼─────┼────┼────┼─────┤ │ 7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1,459,881 │13.64% │ 682 │ 49,104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8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53,137 │10.77% │ 538 │ 38,736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9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 497,890 │ 4.65% │ 232 │ 16,704 │ │ │有限公司 │ │ │ │ │ ├──┼────────┼─────┼────┼────┼─────┤ │10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 341,477 │ 3.19% │ 160 │ 11,520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11 │聖文森商曜誠國際│ 389,258 │ 3.64% │ 182 │ 13,104 │ │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12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 214,767 │ 2.01% │ 100 │ 7,200 │ │ │公司 │ │ │ │ │ ├──┼────────┼─────┼────┼────┼─────┤ │合計│ │10,705,912│ 100% │ 5,000 │360,000 │ │ │ │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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