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17 日
- 法定代理人郭明鑑、周添財、陳嘉賢、童兆勤、劉五湖、程耀輝
- 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蔡政宏、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簡曼純、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何宣鋐、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徐宛黛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5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徐宛黛 代 理 人 何明諺律師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蔡政宏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簡曼純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何宣鋐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 由 一、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另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64條第1 項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6 年度消債更字第27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9 日以屏院進民執成字第106 司執消債更65號函通知6 位債權人表示意見,除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明示同意及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表示意見外,其餘債權人均明示不同意,因同意之人數未逾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半數而未獲可決。 三、經查: ㈠債務人現任職於台灣農畜產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工廠擔任作業員,每月薪資平均為新台幣(下同)24,353元,有其薪資單、稅務電子閘門資料查詢表及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附卷可憑,堪認為實在。惟應扣除其每月平均應支出之勞、健保費800 元,則其每月可處分所得為23,553元。此外,債務人主張其名下無不動產,現住於屏東市廣東路,該屋為其前配偶洪○明所有,每月須負擔租金3,000 元,自己每月必要生活費為11,500元,共計14,500元,並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查詢清單及相關支出單據為證,審酌債務人名下無不動產,且其前配偶亦無義務供其無償居住,又租金3,000 元亦未逾一般租屋行情,應准許債務人另外列計,此外,債務人主張之每月必要生活費高於衛生福利部公告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1,448元標準,又未提出全部單據供本院審酌,故超出之部分應予以剔除,則債務人每月自己(含租金負擔)所必要生活費用為14,448元(11448 +3000=14448 )。 ㈡按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10分之9 已用於清償者,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定有明文。本件債務人除有台灣人壽保單解約金11,313元外,並無其他可資變賣之財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7 月24日陳報狀附卷可參。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1,695,816 元(23553 ×72=0000000 ),扣除其自己所必要之 生活費用1,040,256 元(14448 ×72=0000000 )剩655,56 0 元,加上其保單解約金11,313元,總計666,873 元(655560+11313 =666873),僅須其中10分之9 即600,186 元(666873×9/10=600186,未滿1 元部分四捨五入)用於清償 其債務,即足認定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而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清償總額為601,200 元(835072=601200),已較600,186 元高出1,014 元,堪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四、據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且其所提更生方案堪認已屬盡力清償,此外又查無消債條例第64條第2 項之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仍應逕予認可,並另依消債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司法事務官 陳永佳 附表: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 元)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金額:第1-72期每期(月)8,350 元 │ │2.以每1月為1 期,每期在20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 │ │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 │ │4.清償比例:28.25% │ │5.債務總金額:2,128,334元 │ │6.清償總金額:601,200元 │ │7.給付方式: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 │ │ 還款帳號依期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 │ │ 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 │8.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 │ │ 債權比例,依四捨五入方式進位受償,若每期可受分配金額 │ │ 仍不等於每期還款總金額,則依序以小數點較高者,優先進 │ │ 位受償。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第1-72期│ 清償總額 │ │ │ │ │ │清償金額│ │ ├──┼────────┼─────┼────┼────┼─────┤ │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233,111│10.95% │ 914 │ 65,808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2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454,802│21.37% │ 1,784 │ 128,448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3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 755,480│ 35.5% │ 2,964 │ 213,408 │ │ │有限公司 │ │ │ │ │ ├──┼────────┼─────┼────┼────┼─────┤ │ 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291,266│13.69% │ 1,143 │ 82,296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5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 167,648│ 7.88% │ 658 │ 47,376 │ │ │公司 │ │ │ │ │ ├──┼────────┼─────┼────┼────┼─────┤ │ 6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 226,027│10.62% │ 887 │ 63,864 │ │ │有限公司 │ │ │ │ │ ├──┼────────┼─────┼────┼────┼─────┤ │合計│ │ 2,128,334│ 100% │ 8,350 │ 601,200 │ │ │ │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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