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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35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3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35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惠好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羅惠亭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桂淳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羅惠亭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長龍農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長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款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依本院105 年度司裁全字第475 號裁定,聲請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執行,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對聲請人提起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規定,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起訴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調取本院106 年度司執全字第2 號假扣押執行事件卷宗核閱屬實,而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起訴,亦有本院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因此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王佑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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