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2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3號
- 原告
- 東耘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振坤
- 被告
- 大鵬灣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汪海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憑。詎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 紙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