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22 日
- 法官王碩禧
- 當事人東耘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大鵬灣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3號原 告 東耘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振坤 被 告 大鵬灣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海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憑。詎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 紙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碩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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