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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28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凃春生李珮妤林婕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28號

上訴人
六川電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忠景
訴訟代理人
洪品聰
被上訴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林建集
訴訟代理人
簡福忠
被上訴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曾富麟
被上訴人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法定代理人
蘇鈞堅
被上訴人
鴻茂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郭茂良
被上訴人
翊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禎昌
法定代理人
追 加被 告 南一辦公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慶慧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李珮妤

法 官 林婕妤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鏡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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