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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29號

請求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林綉君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29號

原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李邵軒
被告
堅良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趙慶章
兼法定代理人
趙玟淑
兼法定代理人
趙偉翔
兼法定代理人
吳登清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促其履行,因被告已合法提出異議,依法應視原告之聲請為起訴,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859,886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114元,扣除已繳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後,原告尚應補繳48,614元。茲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查被告堅良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吳登清已死亡,原告應提出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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