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29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29號
- 原告
-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勝宏
- 訴訟代理人
- 李邵軒
- 被告
- 堅良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趙慶章
- 兼法定代理人
- 趙玟淑
- 兼法定代理人
- 趙偉翔
- 兼法定代理人
- 吳登清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促其履行,因被告已合法提出異議,依法應視原告之聲請為起訴,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859,886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114元,扣除已繳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後,原告尚應補繳48,614元。茲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查被告堅良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吳登清已死亡,原告應提出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