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6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63號
- 原告
- 翔奕皮革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有
- 訴訟代理人
- 李榮唐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正宏律師
- 被告
- 屏東縣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潘孟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31 萬1,84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 萬3,268 元。茲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