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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63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林昶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63號

原告
翔奕皮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有
訴訟代理人
李榮唐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被告
屏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潘孟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31 萬1,84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 萬3,268 元。茲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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