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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83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王碩禧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83號

原告
南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敬煌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188,115元【計算式:2493.47 ×4500+967500=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272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1,000 元,尚應補繳118,272 元。至於原告附帶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原告一併提出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68、69建號之土地及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及被告吳敬煌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碩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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