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7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72號
- 原告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 法定代理人
- 洪吉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玉米三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51 萬33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 萬5,54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