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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5 日
  • 法官
    張瑞德
  • 法定代理人
    陳春招

  • 當事人
    藻安生技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0號原   告 藻安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春招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皇安醫療社團法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依第519 條第1 項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者,仍應依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20規定全額徵收裁判費或聲請費。前項應徵收之裁判費或聲請費,當事人得以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扣抵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4,320 元,應繳裁判費7,1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660 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院裁定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瑞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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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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