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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2 日
  • 法官
    王碩禧
  • 法定代理人
    莊智涵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73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皇安醫療社團法人 法定代理人 莊智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藻安生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5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4,3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碩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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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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