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7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7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皇安醫療社團法人
- 法定代理人
- 莊智涵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藻安生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春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1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7 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8日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1 張附卷可憑。詎上訴人迄未補繳,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