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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16號

拆除地上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凃春生李珮妤林昶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1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廷彬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曾其清

      曾進丁

      曾勇明

      曾庚傳

      曾勇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6年7 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所提第二審上訴,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78 萬4,25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8,08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李珮妤

                   法 官 林昶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16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拆除地上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