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8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8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林祥開
- 相對人
- 即原告
- 劉柏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於第一審審理中,曾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惟本院於106 年7 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漏未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及第394 條規定,聲請補充判決等語。
二、按判決須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或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法院應依當事人聲請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及第394 條定有明文。所謂法院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則指法院對原告假執行之聲請或被告之免為假執行聲請,未為任何裁判而言。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本院106 年3 月31日、6 月28日言詞辯論期日,經問以答辯聲明時,均陳稱:「一、原告之訴駁回。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是聲請人並無免為假執行之聲請,則其以本院就此漏未判決為由,聲請補充判決,即屬無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