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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12號

請求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林綉君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12號

原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李邵軒
被告
堅良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趙慶章
法定代理人
趙玟淑
法定代理人
趙偉翔
被告
趙慶章兼趙朝陽之繼承人

      趙玟淑即趙朝陽之繼承人

      趙偉翔即趙朝陽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翌日起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 萬8,614 元,該裁定已於106 年7 月19日送達原告,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1 張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3 份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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