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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4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劉子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42號

原告
陳錦隆即隆蚨祥企業行
原告
陳錦隆即華信行
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美玲律師
被告
豐誠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石定
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律師

      施秉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28日所為之民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三項之「原告」,均應更正為「原告陳錦隆即隆蚨祥企業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院上開判決主文欄有上述誤繕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更正如上。

二、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子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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