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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75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潘快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7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旭海建設有限公司
即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胡東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怡綸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旭海建設有限公司、胡東海上訴利益金額分為新臺幣(下同)950,072 元、1,038,8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分為15,690元、16,9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 快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宏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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