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75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7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旭海建設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胡東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怡綸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旭海建設有限公司、胡東海上訴利益金額分為新臺幣(下同)950,072 元、1,038,8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分為15,690元、16,9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