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4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46號
- 原告
- 傅雅珮
- 訴訟代理人
- 萬維堯律師
- 被告
- 李彥詳即千益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住所「住屏東縣○○鄉○○路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住屏東縣○○鄉○○村○○路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