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原訴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2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原訴字第9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董進貴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林漢德 吉發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黃素琴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林子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所提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7萬8,060 元(即本訴部分為22萬元、反訴部分為5 萬8,060 元,合計為27萬8,06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林婕妤 法 官 林昶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