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3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原訴字第9號

排除侵害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凃春生林婕妤林昶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原訴字第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即反訴被告
董進貴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林漢德
即被告
吉發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黃素琴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即反訴原告
林子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7年7 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所提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7萬8,060 元(即本訴部分為22萬元、反訴部分為5 萬8,060 元,合計為27萬8,06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林婕妤

                   法 官 林昶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原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