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原訴字第9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原訴字第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董進貴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漢德
- 即被告
- 吉發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林黃素琴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林子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7年7 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所提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7萬8,060 元(即本訴部分為22萬元、反訴部分為5 萬8,060 元,合計為27萬8,06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