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047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0474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鑫田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樸真
上列聲請人與尚海塑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於聲請狀增列聲請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並加蓋聲請人公司、法代之大小章。
二、請釋明請求標的。
三、請提出支票3 紙之退票理由單影本,並釋明是否對債務人請求利息(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退票日)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