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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047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047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鑫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樸真

上列聲請人與尚海塑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於聲請狀增列聲請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並加蓋聲請人公司、法代之大小章。

二、請釋明請求標的。

三、請提出支票3 紙之退票理由單影本,並釋明是否對債務人請求利息(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退票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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