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06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0624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冠儀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時儀 上列聲請人與潘家慶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於聲請狀加蓋聲請人公司大小章。 二、請提出工資明細、契約書或其他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三、請提出存證信函之回執影本。(需有收件人簽章於上) 四、請提出債務人潘家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