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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062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062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冠儀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時儀

上列聲請人與潘家慶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於聲請狀加蓋聲請人公司大小章。

二、請提出工資明細、契約書或其他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三、請提出存證信函之回執影本。(需有收件人簽章於上)

四、請提出債務人潘家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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