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062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0624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冠儀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時儀
上列聲請人與潘家慶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於聲請狀加蓋聲請人公司大小章。
二、請提出工資明細、契約書或其他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三、請提出存證信函之回執影本。(需有收件人簽章於上)
四、請提出債務人潘家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