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06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0624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冠儀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時儀 上列聲請人與潘家慶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補正資料之高鐵工具箱紀錄表,聲請人僅出工43天,故請釋明向債務人請求按出工180 天計算工資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二、承上,按工具箱紀錄表形式上記載觀之,債務人潘家慶亦為工人之一,故請釋明向其請求工資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如:契約書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