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062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0624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冠儀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時儀
上列聲請人與潘家慶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補正資料之高鐵工具箱紀錄表,聲請人僅出工43天,故請釋明向債務人請求按出工180 天計算工資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二、承上,按工具箱紀錄表形式上記載觀之,債務人潘家慶亦為工人之一,故請釋明向其請求工資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如:契約書等)。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