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11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119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吳啓翎即御翔商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林美珠即龍潭商行、方永東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檢還新臺幣壹仟元之郵政匯票原本壹件,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