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1119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119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吳啓翎即御翔商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林美珠即龍潭商行、方永東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檢還新臺幣壹仟元之郵政匯票原本壹件,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119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林美珠即龍潭商行、方永東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檢還新臺幣壹仟元之郵政匯票原本壹件,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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