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1405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405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永益鋼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進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鄭雅羚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鄭雅羚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之戶籍設於臺中市西屯區戶政事務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憑;又按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後段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是聲請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