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14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0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478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郭惠正 上列聲請人與郭簡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核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工程合約書及存摺印本,立合約書人及存摺戶名皆為廣德建設有限公司,故請釋明向債務人請求新臺幣1,624,000 元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或陳明是否將聲請人更正為廣德建設有限公司並於聲請狀增列其法定代理人及送達地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