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15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523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鴻崴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有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山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債務人應給付新臺幣809 萬元之計算式,並應提出有債務人簽章之訂購單、貨款簽收單或統一發票等相關債權釋明文件,以資釋明請求權依據。(即請求之各筆金額須與所提出之各筆訂購單、簽收單或統一發票,扣除應收或應付帳款後之金額相符。) 二、請提出債務人山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