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155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556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嘉隆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順興
上列聲請人與林承賢即明承工程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本件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出貨單,部分單據之客戶簽收欄為空白,故請釋明向債務人林承賢即明承工程行請求給付貨款新臺幣275,198 元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如:買賣契約、統一發票等)。
二、請提出林承賢即明承工程行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