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15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2 日

  • 當事人
    嘉隆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556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嘉隆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順興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林承賢即明承工程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林承賢即明承工程行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8 日裁定命其補正本件債務人林承賢即明承工程行之法人登記資料、買賣契約及統一發票,並釋明本件之請求權依據,聲請人於106 年12月13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司法事務官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