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15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595號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債 務 人 城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順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肆佰柒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 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6 年11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6,476 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㈡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