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1810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81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謝明澔
上列聲請人與張誌男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經核聲請狀所附釋明文件,即出貨單、貨運簽收單及存證信函,本件債權人應為正惠實業有限公司,債務人似為振聲魔音汽車音响,故請釋明向債務人張誌男請求貨款新臺幣19,670元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或陳明是否更正本件聲請人及債務人,並於聲請狀增列聲請人、債務人法定代理人及加蓋聲請人公司、法定代理人大小章。
三、承上,請提出債務人振聲魔音汽車音响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