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2245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2245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程文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富聿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嘉新行企業有限公司、禾泰開發機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及所附債權釋明文件,查系爭支票號碼:QJ0000000 之發票日應為106 年3 月25日,與聲請狀所載發票日為106 年4 月15日不符。故請釋明上開事項及利息起算日。(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支票之退票日。)
二、本件經查,債務人富聿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禾泰開發機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經解散,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外,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故請提出富聿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禾泰開發機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解散前、後之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公司章程,或股東決議,並應陳報是否選任清算人,及提出清算人或公司解散前全體董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如原陳報之法定代理人有誤者,請一併更正之。
三、請提出債務人嘉新行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