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81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811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嘉隆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順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林文隆即國發工程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債務人應給付新臺幣83,878元之計算式,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債務人林文隆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