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8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1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811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嘉隆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順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林文隆即國發工程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債務人應給付新臺幣83,878元之計算式,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債務人林文隆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