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8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811號債 權 人 嘉隆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順興 債 務 人 林文隆即國發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參仟捌佰柒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