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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50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50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簡志銘

上列聲請人與喬理國際有限公司、楊子鑑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對喬理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楊子鑑請求給付工資新臺幣39,700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二、請釋明請求給付月薪30,000元及載客獎金之依據,並應提出雇用契約書、薪資單、所得稅繳稅證明單據、勞保投保查詢明細,若請求標的金額有誤,則請一併更正。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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