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8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0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808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劉曉玲 欣藝誠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秋鳳 上列聲請人與邱峻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分別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50 元(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本件債權人對各債務人分別為請求,故應分別繳納裁判費)。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司法事務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