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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8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09 日

  • 當事人
    劉曉玲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808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劉曉玲 欣藝誠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秋鳳 上列聲請人與邱峻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分別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50 元(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本件債權人對各債務人分別為請求,故應分別繳納裁判費)。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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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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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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