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19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90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0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900號

債權人
吳正仁
債務人
辛文賢即榮興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陸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按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次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票據法第133 條前段亦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據以聲請支付命令之支票2 紙(票號:JB000000

0、JB0000000),雖係於民國106 年4 月26日簽發,然債權人至106 年5 月2 日始為付款提示而遭退票,有支票及其退票理由單附卷可稽,因此債權人對於付款提示日即退票日前之利息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6年度司促字第3900號 │├──┬──────┬───────┬──────┬───────┤│編號│發  票  日│金額│提  示  日│支 票 號 碼││││( 新 臺 幣 )│即利息起算日││├──┼──────┼───────┼──────┼───────┤│001 │106年3月10日│800,000元 │106年3月11日│JB0000000 │├──┼──────┼───────┼──────┼───────┤│002 │106年3月20日│800,000元 │106年3月21日│JB0000000 │├──┼──────┼───────┼──────┼───────┤│003 │106年4月26日│500,000元 │106年5月2日 │JB0000000 │├──┼──────┼───────┼──────┼───────┤│004 │106年4月26日│500,000元 │106年5月2日 │JB0000000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