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710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710號
- 債權人
- 張賜德
- 債務人
- 政新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石筆
- 債務人
- 林榮萣即林山崙
- 債務人
- 林淑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中文金額轉換■元,及其中新臺幣■中文金額轉換■元部分,自民國■中文日期轉換■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__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