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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08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087號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當傑
代理人
鄭榮平
債務人
盈利京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世添
債務人
李安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伍萬貳仟貳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違約金均為至清償日止,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106年度司促字第5087號││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編號│本 金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年 利 率 │ 違 約 金 起 算 日 │││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 │ (百 分 比)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001 │1,086,596元  │自民國106年3月1日 │4.995 │自民國106年4月1日 │├──┼───────┼─────────┼─────────┼────────────┤│002 │ 465,684元  │自民國106年3月1日 │5.195 │自民國106年4月1日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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