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41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416號
- 債權人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增昌
- 代理人
- 沈美佑
- 債務人
- 富聿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珠滿
殷家溱
李泳霆即李勝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