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4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23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491號債 權 人 復興商業大樓管理負責人 法定代理人 灌頂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孫榮吉)上列聲請人與薇米國際商旅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系爭建物建號登記第一類謄本,以資確認債務人薇米國際商旅股份有限公司即為區分所有權人。 二、請釋明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585,500 元之計算式及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如管理費用計算之約定、大樓住戶管理規約等) 三、請提出債務人薇米國際商旅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應提出催告存證信函已合法送達債務人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 四、請釋明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最後計算管理費用之期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