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49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491號
- 債權人
- 復興商業大樓管理負責人
- 法定代理人
- 灌頂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孫榮吉)
上列聲請人與薇米國際商旅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系爭建物建號登記第一類謄本,以資確認債務人薇米國際商旅股份有限公司即為區分所有權人。
二、請釋明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585,500 元之計算式及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如管理費用計算之約定、大樓住戶管理規約等)
三、請提出債務人薇米國際商旅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應提出催告存證信函已合法送達債務人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
四、請釋明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最後計算管理費用之期日)本裁定不得抗告。